我单位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询价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项目名称:心脏除颤器/除颤监护仪检测装置(第四次)
二、项目编号:2024-jljyde-w40024
三、项目概况: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否;
2.项目预算:10万元;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一年(含)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承诺书。(提供承诺并加盖公章)
(五)被国家和采购单位及上级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报价(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逐级授予的有效代理授权书;
2.若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若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若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
所投产品为非医疗器械:不须提供医疗器械相关证明,但须提供“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
一、项目名称:心脏除颤器/除颤监护仪检测装置(第四次)
二、项目编号:2024-jljyde-w40024
三、项目概况:
包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预算单价(万元) | 项目预算(万元)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心脏除颤器/除颤监护仪检测装置(第三次) | 详见第五章 | 台 | 1 | 10 | 10 | 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 | 重庆市 |
说明 | 1.报价供应商须对以上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培训、售后服务的价格。 3.报价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否;
2.项目预算:10万元;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一年(含)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承诺书。(提供承诺并加盖公章)
(五)被国家和采购单位及上级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报价(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逐级授予的有效代理授权书;
2.若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若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若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
所投产品为非医疗器械:不须提供医疗器械相关证明,但须提供“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