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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军粮保障创新示范工程重庆市军粮综合保障基地冻干生产线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军民融合军粮保障创新示范工程重庆市军粮综合保障基地冻干生产线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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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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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军粮保障创新示范工程重庆市军粮综合保障基地冻干生产线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答疑及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军民融合军粮保障创新示范工程重庆市军粮综合保障基地冻干生产线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以下简称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答疑补遗通知形式告知你们。本答疑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答疑补遗通知为准。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

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条款事宜提出强烈质疑。此质疑基于该条款存在严重指向性,疑似为特定企业“某孚”量身定制,涉嫌围标行为,极大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市场环境,损害了包括我司在内众多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一、质疑事项详情

1. 业绩分值设置与市场实际偏差极大

招标暂估价仅有497.75万元 ,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后,按不同合同金额档次计分,看似常规,但仔细剖析各档次分值与金额跨度设置,问题凸显。从(1)档合同金额大于等于 370 万小于 1000 万得 2 分,到(4)档合同金额大于等于 2700 万得 10 分,中间跨度极不合理。在如今招投标市场中,不同规模项目实施难度虽与金额有关联,但绝非呈如此陡峭分值跃升态势。正常应按相对平缓、合理梯度设置分值,反映业绩质量与规模综合差异,而当前设置让高金额区间业绩得分优势过于突出,仿佛专为手握大额合同业绩企业开绿灯,人为制造高门槛排除众多虽有丰富中小额优质业绩的潜在投标人。

例如,招标暂估价仅有497.75万元,类似的合同金额处于 500 - 1000 万区间项目,这类项目和招标相同金额的综合评估下本应对应合理高分值,却在此次评分标准下沦为低分值陪衬,与公平公正考量业绩价值背道而驰。

2. 业绩考察数量限制不合理

规定本项最多只考察 3 个业绩,表面为简化评审流程,实则暗藏玄机。在竞争激烈招投标领域,一家有实力企业多年积累项目业绩丰富多样,多个中小额优质项目组合足以彰显其深厚行业底蕴、持续履约能力与技术经验积累。而此限制强行聚焦最大 3 个业绩,配合前述不合理分值设置,无疑是为少数拥有超大型项目合同企业打造护城河,把其他靠扎实积累众多常规规模业绩、综合实力过硬企业拒之门外,导向性太过明显。

3.指向特定企业嫌疑严重

结合行业实情,过往公开招投标项目数据及市场传闻综合分析,仅有“烟台某孚”曾承接过合同金额超 2700 万类似项目。按此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规则,几乎等同于保送这家企业在业绩分上大幅领先,其他潜在投标人无论综合技术、管理、价格等多方面优势如何,仅业绩分一项就被拉开难以追赶差距,围标迹象昭然若揭。

二、质疑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贵单位现行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条款严重违背上述法条精神,从规则源头破坏公平竞争根基。

2.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诸多条款强调保障招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平等权益、规范招标人行为,防止通过不当条款设置干扰公平市场秩序,此招标文件显然与地方招投标规范监管要求相悖。

三、诉求

1. 恳请贵单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立即对招标文件中上述业绩评分条款展开全面审查、修订,重新合理设置业绩分值档次、调整业绩考察方式与数量限制,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在平等、公正规则下参与竞争。

2. 望贵单位在收到本质疑后的给予明确答复,详细阐述对质疑事项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时间安排。若贵单位未能正视我司合理质疑,未采取有效******委员会及相关军事主管单位,坚决捍卫公平招标环境,维护自身及广大同行合法权益,对违规行为追根究底、绝不姑息。

特此质疑,请贵单位慎思并妥善处理。

答复:相关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

******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单位

关于对项目“军民融合军粮保障创新示范工程重庆市军粮综合保障基地冻干生产线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的质疑

我们认真研读了贵单位发布的“军民融合军粮保障创新示范工程重庆市军粮综合保障基地冻干生产线成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第二次)招标公告”项目招标文件后,对其中业绩评分标准提出严正质疑。我们认为,该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和指向性,严重影响了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招标原则。

一、质疑事项:

1. 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明显的指向性

招标文件中规定:(业绩分30)

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3业绩要求’每增加1个投标人业绩得按(1)(4)计分,最多得30分。

(1) 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70万小于1000万的业绩得2分;

(2) 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小于2000万的业绩得4分;

(3) 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小于2700万的业绩得6分;

(4) 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700万的业绩得10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3.业绩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注:本项最多只考察3个业绩。投标人提供超过3个业绩的,只有最大的3个业绩可以得分。”

招标限价仅有497.75万元,上述评分标准以合同金额作为唯一评判依据,且分值差距过大,明显倾向于特定规模的企业。这种设置方式排斥了合同金额较小但业绩丰富、技术实力雄厚的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2. 限制业绩数量,剥夺投标人展示综合实力的机会

仅考察投标人最大的3个业绩,且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这一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投标人展示自身综合实力的机会,不利于全面、公正地评估投标人的实际能力。

3. 评分标准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综合上述不合理之处,我们有理由怀疑本次招标活动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评分标准的嫌疑,严重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陪标的满足最低的业绩要求即可,潜在中标人“某孚公司”业绩分即可得满分。最终“某孚”中标。

二、请求事项:

1. 请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评分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和修改,确保评分标准的合理、公正、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在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保障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的态度:

如贵单位未能在收到本质疑给予合理答复和******委员会及该项目的相关军事主管单位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

特此质疑,望贵单位高度重视。

答复:相关条款已修改,详见补遗

、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类似业绩”评分标准变更为:

类似业绩

30

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1个投标人业绩得    10分,最多得30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3.业绩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2.招标文件第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3.2.2 交货款变更为:

卖方设备具体发货条件,书面邀请买方可到卖方工厂进行主体设备(仓体、制冷机组、真空机组、加热机组)厂验,厂验通过后且卖方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价格的60 %货到开箱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90%;

 

                                 ******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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